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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检察网
山西省黎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王杰,男,1980年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黎城县,住原籍。2000年3月6日因犯强奸罪、抢劫罪被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2010年12月14日因犯强奸罪被黎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6年7月11日因犯强奸罪、非法拘禁罪被黎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21年3月22日刑满释放。2021年6月22日因涉嫌强奸罪被黎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黎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黎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杰涉嫌强奸罪,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6月14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王杰骑电动车到县城,行至本县**镇西**村渠边,看到被害人屈某某,遂产生强奸之念,便尾随其后,将被害人撞倒殴打头部拖至路边沟下,采取绑手、塞口等暴力手段实施强奸,由于身体原因,又听到有车鸣笛,遂至路边移其电动车,被害人乘机离开,强奸未遂。经鉴定,屈某某头部损伤构成轻微伤。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杰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强奸妇女,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杰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告人王杰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黎城县人民法院
2021年9月27日
(人物使用化名)